關於穩定幣條例 (三):涉及儲備資產管理之範疇 文:寒柏

關於「穩定幣」的「儲備資產」當中,「可流通債券」的年期被規定為「不超過1年」,這是否比美國的《GENIUS法案》更為寬鬆呢?

若細閱相關草案,「儲備資產」有着清晰的要求,整個組合都要符合「高流通性」的原則。據此,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」的佔比要最少達至80%,「補充資產」則只可以佔不超過20%。所謂債券「不超過1年」的債券資產,其實主要指「補充資產」,並直接不代表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」有着如此寬鬆的期限。

什麼是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」呢?原則上,這包括央行存款、90天內的短期主權債券、7天通知期的商業銀行存款等等。這些都是屬於流動性極高、變現能力極強的資產。發行商的「儲備資產」需要以這些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」為主。至於「補充資產」或法案所指的「其他資產」,算是一種「輔助」或「補充」,佔比較輕,包括1年期內高評級的商業票據及30天內的逆回購協議等等。商業票據組合的平均加權,需要在90天之內,不容許「展期」,亦不考慮「提早贖回權」等等,以資產的「購買日」至「法定到期日」作為計算資產年期的唯一標準。

若發行商的「儲備資產」組合裡,有不合規的情況,需要於發現後2小時之內向金管局提交報告。主權債的期限超過90天,則要在5個工作天之內清倉,1年期內的商業票據,則要在2個工作天內完成清倉。

除了年期之外,尚有錯幣種之考慮。例如以德國主權債,能否發行美元基礎的穩定幣?一般而言,香港穩定幣法案並不容許「錯幣種」的情況發生。

但法案中亦有列明,除非有非常合理的商業理由,才可以有「錯幣種」的情況,金管局可以考慮酌情處理。據此,我們相信法案的精神並不容許「錯幣種」,「穩定幣」及「儲備資產」需要是相同的幣種。這條文算是預留一個「窗口」,若整個商業發展之局面,或其他國家的做法走得更前,「錯幣種」逐漸變為常態,並有其穩妥的商業理由及合適的監管的話,金管局亦可酌情處理。

法案中又舉例指,若有「錯幣種」的情況,「儲備資產」需要有超過百分百的覆蓋,並要預留照顧到匯率波動之情況。這做法與現行一般涉及不同貨幣之借貸方案近似。另外,法案中亦有談及以美元資產作為抵押,再發行港元穩定幣的方式。我們認為金管局考慮到「聯繫匯率」行之有效多年,對於美元及港元之「錯幣種」安排的處理會比較寬鬆。

關於「儲備資產」之「期限」及「幣種」的要求,大概都很合理。當然,若考慮到「穩定幣」在非常時期可能會出現要大規模贖回之情況,謹慎起見,當然可以考慮增加對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」之要求,例如增加「超短期債券」及「短期存款」之比重等等。但這種做法或會引起業界之反彈。最低限度來說,監管機構可以每天核查到發行商的所有具體的明細,在「平均加權90天內」的債券當中,由剩下1周、2周、1個月、2個月及3個月的資產類別,都列舉得清清楚楚,讓監管機構作為參考,在可見將來亦可以按實際要求作出調整及修定。至於「錯幣種」的安排,亦不宜過早放寬,不妨先觀察清楚情況,再謀而後定。

除了「儲備資產」本身的諸般要求之外,法案亦會對「托管資產方」及「報告與披露」有清晰的規管。

(待續)

文:寒柏

從事金融業,亦為自由撰稿人。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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